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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

时间:2022-09-26 | 来源: 原创/投稿/转载

  导报讯 (记者 赖雅红)从严控制综合开发项目数量和规模,不得假借综合开发项目名义进行以经营性房地产为主的开发运作;未按期开、竣工的,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……近日,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《关于强化规划引领和用地支撑促进城市建设品质提升的实施意见》。

  其中,《意见》提到鼓励各县(区)和开发区(投资区)围绕提升城市建设品质、补齐民生短板、完善公共服务设施,与城市路网规划不冲突的前提下,在单个权属界线封闭的宗地内或单个规划地块内开展城市更新改造、新区综合开发(以下简称综合开发项目)建设。

 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确保各类用途功能不冲突的前提下,各县(区)人民政府、开发区(投资区)管委会根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,单宗综合开发项目可进行多用途(可包含城镇住宅、文化、教育、体育、医疗卫生、社会福利、商业、商务金融、******康体等用途)土地供应,但需在规划条件通知书中明确各用途面积,土地出让地价评估需按各用途分别评估地价,按各用途单列地面地价、楼面地价和总价,明确出让年限,并以单宗地为单位组织出让,签订一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。宗地用途包含商品住宅的,须采取招标或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。《意见》指出,综合开发项目应整体推进,自交地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,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。未按期开、竣工的,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;造成土地闲置的,按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》依法处置。

  《意见》明确,综合开发项目内非住宅建筑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%以上(按建筑面积计算),方可批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,且批准面积不得超过商品住宅可售面积的50%;非住宅建筑单体竣工备案面积合计未达90%的,商品住宅销售面积(含预售和现售)不得超过商品住宅可售面积的90%;非住宅建筑未全部投入运营或未按约定移交政府的,剩余的10%商品住宅不得批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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